去年12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里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飞机、游艇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免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不过,据“通知”内容的第一条及第三条均明确了可享受“免税车辆”的对象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
虽然“通知”并未明说“零关税车辆”是否可以转让给私人用户,但界面新闻记者在“通知”中注意到这样一句表述,“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零关税车辆”如转让给非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的,则需补缴相应税款。
事实上,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就正式对外公布。该“方案”提出,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现“封关运作”,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将实现“零关税”。
此次的“通知”则是该“方案”的延伸和延续。
“通知”相关的“零关税清单”显示,与汽车相关的零关税目录涵盖范围包括3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挂车;以及9座以下的小客车。
此外,从能源类别来分,传统燃油汽车,电动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也在其中。
据《中国经营报》转引一位在海南自贸港从事多年进车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享有“零关税”进口汽车政策的,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此外,“通知”也已经写明,符合注册要求企业的业务类型需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并非在海南注册的公司都能以运营用的名义享受进口汽车零关税的政策。
至于“零关税车辆”是否可以驶离海南省范围经营,“通知”也有明确要求。据“通知”内容显示,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但是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且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这也表明,享受“零关税汽车”并非一定要在海南省内运营,也可以在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驶离海南省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如未进行登记、按照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则需要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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