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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布汽车生产责任延伸试点方案

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部分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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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探索建立易推广、可复制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生产企业为主体,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充分发挥汽车生产企业在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作用,围绕工作基础好、覆盖范围广和示范作用大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汽车产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制度。

以回收利用为重点,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引导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自建或合作共建报废汽车逆向回收利用体系,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加强信息共享,扩大再生材料、再制造产品和二手零部件使用,实现报废汽车拆解产物高值化利用,提高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创新激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探索建立新型商业运营模式,打造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发挥政策合力,创新政策激励机制,调动各方主体履责积极性。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研究机构等合作,开展绿色拆解、高附加值利用、再制造等技术研发,突破核心技术,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报废汽车回收、回用件流通等领域的应用。

通过试点工作,树立一批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标杆企业,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模式。到2023年,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汽车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模式;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利用水平稳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5%;汽车绿色供应链体系构建完备,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重点部件的再生原料利用比例不低于5%。

试点内容:

(一)建立回收体系。探索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回收、委托回收或联合回收等模式,依法建立报废汽车、废旧零部件回收网络与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企业可自建回收网络,或委托其他相关企业对其报废汽车及废旧零部件进行回收,鼓励与第三方机构联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组织,共建、共享回收服务网络,提高规范回收水平。其中,汽车生产企业自建回收网络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维保档案,向用户提示汽车规范报废回收流程,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积分换购、维保优惠等激励措施,促进车辆所有人规范移交报废汽车和废旧零部件。推动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在回收体系中的应用,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形成生产者责任延伸综合管理机制。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动报废汽车拆解产物的规模化、规范化及高值化利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合作开展报废汽车精细化拆解、废旧零部件快速检测与分选、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零部件再制造、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车辆拆解产物高附加值再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报废汽车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通过线上交易平台等方式,拓展回用件与再制造件供需信息发布渠道,宣传和推广回用件与再制造件使用;构建二手零部件逆向回收利用体系,提升二手零部件在汽车维修环节的使用比例。完善二手零部件再利用技术规范,探索建立报废汽车拆解、拆解产物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置等配套标准体系。

(三)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将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开展绿色选材,落实材料标识要求,在保证汽车安全、性能要求等前提下,使用再生原料、安全环保材料,研发推广再生原料检测和利用技术,提升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推行绿色采购,建立绿色零部件和绿色供应商评价机制。加强绿色产品研发,增加低油耗、低排放及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加快推进整车及零部件轻量化技术研究与应用。强化绿色生产,采用绿色包装,降低汽车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开展生产废料和副产品的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关键零部件的追溯管理,按有关规定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依托信息化与网络化手段建立汽车行业生产者责任履行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依据相关政策和国家标准,制定并公开发布机动车维修、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等,推动汽车产品规范维修,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规范、高效实施报废汽车拆解。通过企业绿色发展报告、行业平台、企业网站等定期公开报废汽车拆解支持、有害物质符合性、报废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回收服务网点、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等信息。通过信息化平台定期收集、报送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和数据,支撑试点评估考核。

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产品范围。

本次试点产品为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汽车产品。

(二)试点期限。

本次试点期限为2年。

(三)申报条件。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结合优势联合申报,或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联合申报,实现资源共享。

1.汽车生产企业。

(1)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从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进口企业;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绿色生产能力、销售盈利能力等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4)对自身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思路,落实方案有保障。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节能环保水平高;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业务,具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再制造)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

(2)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

(四)工作程序。

试点工作分为确定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阶段评估、验收和总结推广四个阶段。

1.确定试点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按照《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申报组织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正式文件、推荐名单、试点实施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2.组织实施。

试点企业应根据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工作内容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工作。

3.阶段评估。

汽车生产企业应于试点中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4.验收和总结推广。

在试点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有益做法和先进模式,积极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建立政策协调和联动机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监督,与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做好试点过程管理和评估等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汽车生产企业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试点任务落实,确保试点目标按期完成。

(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现有政策对试点企业技术及模式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试点企业申请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试点项目中符合国家及地方配套优惠政策的,可积极申请。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汽车回收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支持。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社会投资基金、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充分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综合性金融支持措施,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引导行业第三方机构建设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提升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围绕绿色生产、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等领域,加快建立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配套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按照急用先行原则,重点推进绿色零部件评价、报废汽车回收、精细化拆解、废旧零部件分级评选、回用件使用与标识、车用材料再利用、拆解废弃物处置、再制造等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等标准,引导形成市场驱动、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作用,加强绿色理念宣传,提升回用件、再制造件的市场认可度,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发布《中国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白皮书》,公布试点进展情况,开展试点企业评估,加强对试点优秀企业、先进模式和经验的宣传。建立培训机制,提高企业回收拆解、再利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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